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是,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
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员较少,且与皇帝多为近亲,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
庆历四年,宋仁宗下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 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夫亡而无子者”,才允许“服除听还其家”。
但宗妇在除服后允许归家,而至于归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说明。
到了仁宗嘉祐四年,汝南郡王赵允让认为:“‘托姻皇属,而不得一望禁闼,非所以显荣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
至此,北宋皇帝才允许丧夫且无子的宗妇改嫁。
对于宗妇的改嫁,北宋的限制尽管有逐步放宽的趋势,但是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即宗妇改嫁必须是丧夫并且无子,这与民间妇女只要丧夫就可改嫁相比要严苛许多。
而且,除了相关的限制外,由于宗妇受教育程度和道德修养相对较高,本身就十分注重贞洁观,因此在宗妇的墓志铭中,为夫守寡的宗妇有许多。
其中就有丧夫且无子符合改嫁条例的宗妇,这些人选择孤苦一生,以示忠贞。
古代一直是“一夫一妻”制的,从来不是“三妻四妾”,正式说法应该是“一妻多妾”制。正妻的地位远远高于“妾”的地位,“妾”可以说等同于奴婢、丫鬟,其主要作用估计就是生孩子和服侍正妻。另外,“妾”生的孩子理论上的母亲就是“正妻”。宋代“妾”生的孩子倒是依然有财产继承权,不过因为这个权利,正妻害死小妾生的孩子的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再说下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宋朝开始有了“理学”,但其实“理学”是到了元朝才被确定为官学的。所以,宋朝的女性和唐朝的女性一样,地位还是蛮高的。宋朝的离婚制度主要是“七出、义绝和和离”,“和离”就是协议离婚,宋朝有这个制度就充分说明了宋代女性地位还是不低的。
“三妻四妾”问题,古代没有这种制度,但其实有一种情况相当于“三妻四妾”。这种情况就是“兼祧”婚姻。“兼祧”,简单点就是一个男子同时继承两家或三家的宗祧,帮两或三家传宗接代的意思。比如清朝的宣统帝溥仪,从法理来说,就既是光绪的儿子也是同治的儿子。“兼祧婚姻”俗称“一子顶两门”,兄弟二人或三人只有一个男性后代时,可以娶两房或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