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思维保护法(4 / 4)

的完整性,其有合法处理其身的权力。

第二点,思维复制须经主体授权,一经授权,复制体与原思维不具从属关系。

第三点,主体有监护的义务,须保证复制体的生存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三点保证了思维主体的独立性不受侵犯,并确认了思维的权益分割,同时定义了思维体的生存权,复制者必须意识到,复制思维附带的权益权转移以及责任。

照进现实就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复制一个电子人,就等同于向他赠送了存身的仿生体,而且还须对其负责并合法引导。

同时复制者还得保证被复制的思维的基本权益,比如生存环境、受教育等,被复制者犯了错,还得厘清复制者的责任。

这三条构成了后来著名的水蓝人权法案,并融入了人类的定义中,成为水蓝生物权益法案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