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房屋作担保,并经公证处公证,熊秀后向农业银行贷款20万元,房屋抵押,该行为属于重复担保,故再次抵押无效,于是驳回农业银行的异议申请。
我的房屋在一九九八年,县人民法院部卖给他人,仅剩第五层100㎡。在一九九九年,农业银行在抵押物被拍卖收回贷款无望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认为我涉嫌诈骗。后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二十万元。
“这是我的真实故事。”熊秀说,“我讲完了,以后的是靠你们了,我等你们的好消息。”
“把所有的证据、资料、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都放这里。”茵茵说,“我研究之后,再答复你。”
熊秀高兴地离开律师事务所。
茵茵看完熊秀的询问笔录、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证据、资料后。拿着本案材料,找到刘丁山。
“本案发生在哪一年?”刘丁山边看材料边问。
“被指控犯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之前。”王建说。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刘丁山说,“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国高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的第10条的内容。”刘丁山看着茵茵与王建,“谁来解释一下。”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之规定。”王建抢先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以相应刑罚。”
“什么叫非法?”刘丁山问。
“非法就是违反法律或不合规范。”王建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刘丁山说,“都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熊秀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证实熊秀产生贷款诈骗动机的证据也不足、隐瞒查封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尚不足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证明熊秀具有其他贷款诈骗事实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无论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不能认定熊秀实施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茵茵说。
“2001年1月21日《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的规定,与本案结合起来,谁来谈谈看法?”刘丁山问。
茵茵说“在案证据显示熊秀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开始着手联系办理贷款事宜,熊秀隐瞒的是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熊秀在中心社使用合法房产原件作抵押,履行了法律规定和银行贷款流程手续。纪要中认定为具有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即熊秀既没有伪造贷款证明材料、虚假担保、假冒他人名义贷款或通过行贿手段等违法取得贷款的行为,熊秀也没有取得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进行违法使用贷款的活动、隐匿贷款去向、携款潜逃、恶意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等非法占有贷款的情形。熊秀的房产之所以能够在法院查封以后在中心社办理抵押手续,主要还是因为法院查封熊秀房产时未依法及时将查封裁定送达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导致熊秀完成房产抵押手续后取得贷款。”
刘丁山补充说“根据《纪要》中“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